CNAS-RL-01《實驗室認可規則》
(CNAS-RI-01《檢驗機構認可規則》 相同)
6申請受理要求
6.1提交的申請資料應真實可靠,申請人不存在欺騙、隱瞞信息或故意違反認可要求的行為。
5.3.2不定期監督評審
5.3.2.1在發生以下情況時(但不限于),CNAS可視需要隨時安排對實驗室的不定期監督
c)獲準認可實驗室發生本規則9.1.1條所述變化;
?
9認可變更的要求
9.1.1獲準認可實驗室如發生下列變化,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通知CNAS秘書處:
a)獲準認可實驗室的名稱、地址、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發生變化;
b)獲準認可實驗室的組織機構、高級管理和技術人員、授權簽字人發生變更;
c)認可范圍內的檢測/校準/鑒定依據的標準/方法、重要試驗設備、環境、檢測/校準/鑒定工作范圍及有關項目發生改變;
d) 其他可能影響其認可范圍內業務活動和體系運行的變更。
注1:獲準認可實驗室的名稱、地址、檢測/校準/鑒定依據的標準/方法、授權簽字人等發生變更,應填寫并提交《變更申請書》。
注2:獲準認可實驗室的其他信息(如聯系人、聯系方式等)發生變更,應及時更新。
9.1.2.1 CNAS秘書處在得到變更通知并核實情況后,CNAS視變更性質可以采取以下措施:
a)進行監督評審或復評審;
b)維持、擴大、縮小、暫?;虺蜂N認可;
c)對新申請的授權簽字人進行考核;
d)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備案。
9.1.2.2 當實驗室的環境發生變化,如搬遷,實驗室除按9.1.1條規定通報CNAS秘書處外,還應立即停止使用認可標識/聯合標識,并制定相應的驗證計劃,保留相關記錄,待CNAS確認后,方可繼續(恢復)在相應領域內使用認可標識/聯合標識。
9.1.2.3當實驗室發生9.1.1條所述變更但未及時或如實通報CNAS秘書處,或對于需要CNAS確認但尚未獲得CNAS確認,就使用認可標識/聯合標識時,CNAS將視情況作出告誡、暫停或撤銷認可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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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.2暫停
10.2.1獲準認可實驗室由于自身原因主動申請,或不能持續地符合CNAS認可條件和要求,例如:
b) 超范圍使用認可標識/聯合標識或錯誤聲明認可狀態,造成一定惡劣影響的;
c) 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監督或復評審;
d) 不按時繳納費用;
f) 實驗室的技術能力,如:人員、設施、環境(如搬遷)、檢測/校準/鑒定依據的方法、計量標準(數量較少)等發生變化,未按9.1.1條規定通報CNAS秘書處,或未經CNAS確認繼續使用認可標識/聯合標識;
?暫停期最多不超過6個月
10.4 撤銷認可
10.4.1在下列情況下,CNAS應撤銷認可:
i) 超范圍使用認可標識/聯合標識或錯誤聲明認可狀態,造成嚴重影響的;
10.6縮小認可范圍
10.6.1縮小認可范圍的條件
以下情況(但不限于),可以導致縮小認可范圍:
a) 獲準認可實驗室自愿申請縮小其認可范圍;
b) 業務范圍變動使獲準認可實驗室失去原認可范圍內的部分能力;